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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3936号

陈洪喜、刘洪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洪喜;刘洪喜;王英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3936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喜,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万福,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洪喜,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王英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津**。本院在执行陈洪喜与刘洪喜、王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17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刘洪喜于2019年8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洪喜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96000元,若逾期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被告刘洪喜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利息;

二、被告王英强对被告刘洪喜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陈洪喜自愿负担。后因刘洪喜、王英强未履行义务,陈洪喜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行给付6万元,余款96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25号偿还2000元,2021年5月25日给付50000元,剩余部分继续按照每月偿还2000元至还清为止的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6执39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许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