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京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与被执行人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
一、被告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建违约金80000元。
二、被告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建居间费102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建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被告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71元,由被告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原告李建负担62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盐城壹好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