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126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张新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秒,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凤霞,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黑龙江王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被告关凤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宇、卜秒,被告关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1-8月份租金153,333.28元(19166.66元/月*8个月);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46,0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阿城区牌路大街87号的二层和三层房屋,合同期限是2017年9月1日倒2017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后,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能与原告续签租用合同,同时一直未能缴交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重新签订房屋租用合同并补交租金,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
被告关凤霞辩称,原告诉请不存在,因为双方合同已于201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合同因期满自动解除,双方不在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关凤霞不存在租金给付义务,因为此房屋取暖不合格,被告关凤霞已于2017年11月合同租期内被迫停业,与原告单位经过20余次的协调,原告单位始终让被告等待结果,直到取暖期结束,也没能将取暖设备进行修理达到能够营业的标准。因此原因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2018年1月以后被告关凤霞占据此房屋是因为原告要求被告等待其答复允许其在房屋中没有搬走,并且该房屋至今无法经营,综上两点原告诉求不能成立。以合同为依据给付租金请求,租赁合同不存在,该诉请也不存在。因双方没有达成租赁协议,也没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大街××(原××)房屋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所有,其二层、三层由被告关凤霞租赁多年,用于饭店经营。2017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被告关凤霞继续租赁哈尔滨市阿城区××大街××(原××)房屋的二层、三层,租赁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9166.66元。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能继续签订合同,被告关凤霞管理使用租赁房屋到2018年7月28日。因原、被告关于租赁费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关凤霞以原告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取暖条件,致使被迫停业,产生损失为由,提出反诉,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未订新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2018年7月28日之后,被告关凤霞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应是解除合同的行为。被告在占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当支付租赁费,2018年之后,被告没有支付租赁费,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此期间租赁费,应予支持。原告其他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关凤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房屋租赁款132,888.84元;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714.50元,被告关凤霞负担14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中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晓黎
书记员代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