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李达。 被执行人长沙市潇湘天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达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潇湘天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潇湘天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76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