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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民初10053号

张荣与伍妙微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荣;伍妙微;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05民初10053号

原告:张荣,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婷,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毅,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妙微,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黄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荣与被告伍妙微、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婷及徐永毅、被告伍妙微、被告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7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张荣与伍妙微系母女关系,伍妙微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伍妙微因新房需要装修向张荣借款96万元,伍妙微向张荣出具了借条。借款后,伍妙微仅偿还部分款项,张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伍妙微辩称,借款属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黄某辩称,因张荣与其丈夫均系普通工人,并不具有拥有96万元的经济能力。张荣与伍妙微是母女关系,在日常的生活中经济往来频繁,伍妙微系财务专业,极有可能是张荣交由伍妙微理财的款项;张荣诉称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黄某就该笔款项并未形成借贷合意,且本案标的金额较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是基本原则,本案借条仅有伍妙微个人单方具名,与黄某无关。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张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伍妙微转账支付96万元款项。2015年10月30日,伍妙微及黄某购买了坐落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X号X幢X-X号房屋(面积297.36平方米)。2017年3月10日,二人对该房屋开始进行装修。上述房屋开始装修前后,伍妙微向张荣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借到张荣银行转款96万元,用于装修东原湖山樾9幢107号房。庭审中,伍妙微举示其注册的微信号wmw41551XXXX与微信号chinastocXXXX(微信名为黄某)的聊天记录,伍妙微发送“我爸妈都拿了70万出来帮我们装修;你都不会想想;谁会不明不白的帮你啊;这还不是帮忙?”,微信名为黄某一方发送“他们装修是借款”;伍妙微发送“你爸妈一分钱没出,我都没说什么是吧;是借款啊”,微信名为黄某一方发送“那他们可以不去住,我父母亲去住”;伍妙微发送“这有什么问题吗;你父母借70万出来,也可以去住啊;你说这话就搞笑了”。另,伍妙微发送“已经不是清水房了,就不可能是裸房价。我都怀疑你有没有把房子的实际情况给中介说清楚。酒精有没有真正的客户来看过那个房子!不然你不会这么开黄腔!”,微信名为黄某一方发送“最差的方案,我就赌一把,我把房子接了。还你们装修款。也行!”、“当然也把协议签好”;伍妙微发送“是你还了装修款,我才跟你签协议,离婚,办过户”、“你不要把顺序搞反”,微信名为黄某一方发送“60万,我估计还是能借到的”;伍妙微发送“装修款不只60万”、“还有些已经做了还没付的工钱,加起来70多万”,微信名为黄某一方发送“你们还有很多东西没有进场吧”、“中介出价380-70=310万”。黄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该微信并非其注册使用。庭审中,伍妙微为证明微信号chinastocXXXX系黄某注册使用,当庭演示用黄某自2007年开始使用的手机号码13896981965在微信APP搜索,搜索结果显示微信号为chinastocXXXX;并举示了伍妙微注册的微信号wmw41551XXXX与微信号chinastocXXXX(微信名为黄某)在2018年2月7日的聊天记录,微信名为黄某一方发送“……我刚才转了5000到你的华夏卡做零用,不知道你收到了没有,希望你开心一些”。伍妙微举示华夏银行流水,显示黄某于2018年2月7日向伍妙微转账支付5000元,并备注零用。本院综合上述证据,确认微信号chinastocXXXX系黄某本人使用,并对伍妙微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庭审中,张荣及伍妙微确认,伍妙微已实际偿还借款26万元。上述事实,有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抗辩本案并非真实的借贷,黄某亦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伍妙微、黄某购买房屋至房屋装修期间,张荣实际向伍妙微转款96万元,伍妙微并向张荣出具了借条,虽然黄某对借款并未共同签字确认,但结合黄某、伍妙微的聊天记录足以确认,黄某在事后对70万元借款的债务予以追认,故本案借款中的7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张荣主张伍妙微、黄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荣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请求,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9日视为张荣向伍妙微、黄某催收还款之日,伍妙微、黄某逾期还款,故应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5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伍妙微、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荣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伍妙微、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丽

书 记 员  张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