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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执156号

李爱国、河北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爱国;河北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兴志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 被执行人河北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泉南大街**,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500572843978G。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被执行人兴志刚,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div> 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李爱国申请执行兴志刚、河北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首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信息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18进行传统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邢台市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4日进行了二次总对总网络查询,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李爱国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及查询财产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找不到被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实现的债权为0元。基于以上执行状况,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连军

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

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