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6执62049号申请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32836385。
法定代表人:苏顺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北围堤路(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620799H。
法定代表人:史志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志超,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被执行人史志明,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史志超、史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36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欠原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350000元,于2019年8月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货款450000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可就剩余未付全部货款申请执行;
三、案外人史志超、史志明作为担保人,在被告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原告货款时,对被告欠付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给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8813元,减半收取19406.5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后因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史志超、史志明未履行义务,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史志超、史志明名下房产及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扣划413098元发还申请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10万元,至2021年10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的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6执62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许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