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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执62049号

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史志超;史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6执62049号申请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32836385。

法定代表人:苏顺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北围堤路(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620799H。

法定代表人:史志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志超,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被执行人史志明,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史志超、史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36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欠原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350000元,于2019年8月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货款450000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可就剩余未付全部货款申请执行;

三、案外人史志超、史志明作为担保人,在被告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原告货款时,对被告欠付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给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8813元,减半收取19406.5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后因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史志超、史志明未履行义务,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史志超、史志明名下房产及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扣划413098元发还申请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10万元,至2021年10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的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6执62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许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