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329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银,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丰,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燕林,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志英,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李燕林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燕林、李广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2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停止原审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林 薇
审 判 员 刘小玫
审 判 员 杨鲁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力莉
书 记 员 宋东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