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民申3292号

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燕林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329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银,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丰,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燕林,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志英,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李燕林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燕林、李广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2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停止原审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林 薇

审 判 员  刘小玫

审 判 员  杨鲁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力莉

书 记 员  宋东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