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3民初1527号
原告:李玉军,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芝,女,汉族,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宋志岩,男,汉族,1947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李玉军诉被告宋志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李玉军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玉军负担。
审判员 高龙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少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