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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3民初1527号

李玉军与宋志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玉军;宋志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3民初1527号

原告:李玉军,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芝,女,汉族,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宋志岩,男,汉族,1947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李玉军诉被告宋志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李玉军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玉军负担。

审判员  高龙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少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