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姜和绍,男性,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垦社区五委41栋3号。
被执行人:崔桂香,女性,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19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和绍与被执行人崔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