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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姜和绍与被执行人崔桂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和绍;崔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姜和绍,男性,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萝北县共青农垦社区五委41栋3号。

被执行人:崔桂香,女性,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19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和绍与被执行人崔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