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6民初1504-1号
原告:张胜,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曾琦,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南城航星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62R5F75。
法定代表人:张鸽,总经理。
被告:浙江黄岩航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10057300G。
法定代表人:张妙德,总经理。
第三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9195985E。
法定代表人:周富生。本院2019年6月14日对张胜诉南城航星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黄岩航星塑胶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一案作出的(2019)赣0826民初1504号民事裁定书中,遗漏第三人相关信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增加第三人相关信息:
第三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9195985E。
法定代表人:周富生。
审 判 长 朱烈旗
审 判 员 尹杰婕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