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3324号原告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9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46380N。法定代表人林金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荣,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区7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三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579648。法定代表人黄万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松,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自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万富,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54577.55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黄万富就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前,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即将货款变更为1354577.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案情2016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交易条件确认书》,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订单要求,向其供应电解电容产品,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电汇。后双方陆续签订订购单。原告主张2018年4-5月期间,被告尚欠货款1354577.55元,因催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原告提交还款计划联络函一份,记载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1754577.55元,被告回复一栏记载2018年10月30日前付100万元,11月30日前还清余款,被告在该联络函盖章确认。后被告出具还款承诺函,记载截至2018年12月12日,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1654577.55元,并记载了分期还款计划,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还清。被告黄万富在还款计划函上签字。
被告答辩称,1、对于原告起诉货款本金1354577.55元没有异议;2、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电容存在漏液),导致其不能按时向第三方交货,延误了交货期,故未按时支付原告货款。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354577.55元未付,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往来电子邮件予以证明,原告对邮件真实性认可,但表示电子邮件时间均发生2017年,与本案主张的货款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邮件发生于2017年,与本案主张的2018年货款不具有关联系,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按约定偿付货款,原告主张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黄万富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系自愿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未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黄万富作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并未作出以个人名义承担上述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54577.55元及利息(利息以135457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95元,由被告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俊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蓉(兼)
书记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