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06628632357。
被执行人:张宏庆,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21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16457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除少量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高消费。 四、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