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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2执477号

魏跃兰与张秀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跃兰;张秀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魏跃兰,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张秀云,女,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魏跃兰与被执行人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5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跃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秀云偿还307493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郝允红、张秀云名下的位于沛县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薛白在沛县××庄煤矿的工资账户,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秀云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执行人魏跃兰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张秀云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跃兰与被执行人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明哲

书 记 员 李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