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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4207号

广东天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贺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天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黎贺年;梁荣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4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小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荣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贺年,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梁荣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东天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贺年及原审被告梁荣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广东天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天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天环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