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球。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牙国辉。 被执行人陈平。 申请执行人杨国球与被执行人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4民特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平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国球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平偿还借款46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或报告财产状况,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800元。但被执行人陈平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陈平去向不明。本院在另案中依法冻结其在光大银行的存款有美元137.74元,港币4904.85元;查封牌照为桂A×××××的颐达牌桥车一辆亦无法管控处置。此外,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平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及金融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陈平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反馈,申请执行人杨国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杨国球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平继续清偿。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平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国球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定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必 勋
审 判 员 韦 德 思
审 判 员 韦 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 玉 荣
书 记 员 牙 政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