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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3执5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代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燿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代明;谭燿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23执5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代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谭燿冰,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王代明申请执行谭燿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燿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财产,本院以(2020)川1523执59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谭燿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856.0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晏中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均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