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23执5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代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谭燿冰,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王代明申请执行谭燿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燿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财产,本院以(2020)川1523执59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谭燿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856.0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晏中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均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