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2331号
原告:刘军,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新奎,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被告:曹纪新,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何新奎、曹纪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新奎、曹纪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对被告何新奎、曹纪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9元,减半收取25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玮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