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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1民初2331号

刘军与何新奎、曹纪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5-2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军;何新奎;曹纪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21民初2331号

原告:刘军,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新奎,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被告:曹纪新,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何新奎、曹纪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新奎、曹纪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对被告何新奎、曹纪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9元,减半收取25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玮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