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324执18号

邹天良与张德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玛纳斯县供电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邹天良;张德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玛纳斯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邹天良,女,194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辞,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德会,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玛纳斯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中华路****。

负责人:徐超,该公司经理。 邹天良与张德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玛纳斯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天良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30859.16元(其中张德会承担1436119.72元,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玛纳斯县供电公司承担287239.44元),申请执行费636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玛纳斯县供电公司案款287239.44元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德会履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邹天良与被执行人张德会就被执行人张德会剩余案款于2019年6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江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4执18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晓彦

审 判 员 张传永

审 判 员 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 凯

书 记 员 陆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