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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5369号

黄印聪诉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印聪;何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5369号

原告:黄印聪,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何松,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印聪与被告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印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印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印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原告黄印聪已预交),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黄印聪负担。剩余93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印聪。

审 判 长  潘艳华

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

人民陪审员  苏桂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国庆

书 记 员  黄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