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5369号
原告:黄印聪,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何松,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印聪与被告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印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印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印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原告黄印聪已预交),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黄印聪负担。剩余93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印聪。
审 判 长 潘艳华
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
人民陪审员 苏桂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国庆
书 记 员 黄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