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303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杨岗,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陈海波,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杨岗与被执行人王磊、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3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磊偿还申请执行人1698500元及利息、陈海波偿还申请执行人14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8月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不能证实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查询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置。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上述执行中的情况。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3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峥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