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14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116、118、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6183655W。
负责人:黄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龙云飞,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与龙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龙云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借款本金66557.49元及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龙云飞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云飞是重庆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职工,有固定收入。2020年5月14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龙云飞在重庆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并告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本院将依法定期提取后支付,本案将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明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龙云飞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扣留并将定期提取支付,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20)渝0114执435号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曦
审 判 员 谭 兵
审 判 员 林凌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樊 卫
书 记 员 余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