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2222执295号申请人宝音代来,男性,蒙古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富双峰,男性,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宝音代来申请执行富双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宝音代来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富双峰欠款305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富双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19年6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股权及车辆;3、于2019年6月16日查询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富双峰目前无财产可共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音代来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富双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