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4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家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财富万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万业金融大厦1楼106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锦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谢贤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谭妙琼,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家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财富万业典当行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谢贤智、谭妙琼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3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谢家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谢家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家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