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杜朝琼,女。被执行人宋传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朝琼与被执行人宋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传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传文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诉讼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71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23278元,申请人已领取。本院对被执行人宋传文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宋传文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宋传文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宋传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审  判  员    杨建辉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 0 一九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吴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