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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8881号

陆小明与陆明、苏州明合言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小明;苏州明合言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8881号申请人陆小明,女,汉族,1963年9月7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孙惠林,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明合言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陆明。被执行人陆明,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陆小明与被告苏州明合言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陆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苏州明合言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3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陆明对被告苏州明合言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420元,由被告苏州明合言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陆小明,被告陆明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陆小明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陆小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8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11月14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2018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陆明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吴家园××室的动迁安置房,查封期间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因被执行人陆明现羁押于监狱中,该处动迁安置房后续办理手续无法完成,动迁安置房并未过户至被执行人陆明名下,本案暂不予处置;另,被执行人陆明在本院另有涉案,该处涉案动迁房将在后续手续办理完成后在另案中予以处置,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5、2019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45420,执行费508.1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财产调查材料、执行裁定书、协助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48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长安

审 判 员  吴龙章

代理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