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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6行审150号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余剑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余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626行审150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昌美,局长。被执行人余剑荣,男,194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食药工质处字(2018)375号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2019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请求予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作出裁定前,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请求撤回申请的,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扬名

审 判 员  秦 玲

人民陪审员  曾卫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