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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8执981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金新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金新梅;杨书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

被执行人:金新梅,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杨书琴,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玉环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新梅、杨书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2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书琴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房产已成交,详见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9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人民陪审员  梁冰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洁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