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2478号
原告:庄耀坤,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良、陈天依,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建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陈建红,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柴婷婷,女,199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耀坤诉被告柴建强、陈建红、柴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耀坤撤回对被告柴建强、陈建红、柴婷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4元,减半收取5507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677元,由原告庄耀坤负担。
审判员 朱伟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