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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25民初628号

王长水与刘宝安、马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长水;刘宝安;马训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25民初628号

原告:王长水,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宝安,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阳区,

被告:马训云,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阳区,原告王长水与被告刘宝安、马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安、马训云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长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刘学华因养殖树苗,从原告处借现金40000元,由证人王某作证。刘学华于2018年3月重新为原告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王长水现金40000元,借款人刘学华。刘学华现已经去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继承人依法偿还所欠款项。为此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刘宝安、马训云未答辩。王长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举证,对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学华系刘宝安之父,马训云之夫,其于2018年11月去世。刘学华生前曾向王长水借钱,并于2018年3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长水现金40000元(肆万元),刘学华签名捺印。见证人王某亦在借条上签名。刘学华与马训云共同建有房屋院落一套,坐落于济阳县××××村。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刘学华生前向王长水借款,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刘学华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济阳县××××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据证明刘学华与马训云共建有一套院落,马训云、刘宝安系王长水遗产的继承人,故

本院认为马训云、刘宝安应当在两人继承的刘学华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4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应当以马训云、刘宝安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本院认定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刘宝安、马训云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宝安、马训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长水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刘宝安、马训云所承担的上述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所继承的刘学华房产份额的价值;

三、驳回原告王长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刘宝安、马训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善林

人民陪审员  安茂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勤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