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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恢276号

张永华与乔钢、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永华;乔钢;杨慧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乔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慧,女,汉族。 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永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钢、杨慧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华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5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乔钢、杨慧应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元,执行费262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乔钢、杨慧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乔钢、杨慧下落,未发现乔钢、杨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乔钢、杨慧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乔钢、杨慧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统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