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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02执恢395号

刘定树与被执行人李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海南省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定树;李良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琼9002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刘定树,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鲤溪镇XXX。

被执行人:李良春,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南门镇XXX,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定树与被执行人李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定义务:1、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4000元及相应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25元(已付);3、应缴交本案执行费41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良春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陛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