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利,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王祥雨,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与被执行人王祥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祥雨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祥雨偿还78785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与被执行人王祥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永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祥雨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永利与被执行人王祥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永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祥雨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22民初6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明哲
书 记 员 李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