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4民初1610号
原告:吴超,男,198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市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张晨,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吴超与被告张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晨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返还原告信用卡借款10,000.00元;2、被告张晨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06月,被告张晨以买摩托车缺钱为由向原告借信用卡刷卡付款,后一直未还原告信用卡,迄今为止已将原告10,000.00元信用卡额度用完,虽然每月还款,但均是在原告催的情况下还款,然后立即通过信用卡刷出来。2017年04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借款10,000.00元和支付宝转账借款3,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清借款。原告吴超向本院提交证据:欠条一张、信用卡账单三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两份。原告吴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拟证明:2018年11月23日,经结算,被告张晨欠原告吴超借款3,000.00元、信用卡借款10,000.00元,合计13,000.00元尚未归还。被告张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张晨以买摩托车缺钱为由向原告借信用卡刷卡付款,当时刷了7,000元,说周转3个月,后来被告一直没有还原告信用卡并一直使用此信用卡,将原告的招商银行信用卡10,000.00元额度用完。后被告无力偿还,只能找到信用卡代还机构以支付其手续费让其代还的方法(每月还款后立即将款再刷出来)维持信用卡的正常运转。2017年04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17年04月1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给张晨转账1,000.00元,2017年4月1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给张晨转账2,500.00元,后来被告还了原告500.00元,尚欠3,000.00元未还。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借款10,000.00元和支付宝转账借款3,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清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天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原告吴超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张晨负担。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付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人:商城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原银行商城支行,账号:32×××1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雷 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