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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1213号之二

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5执1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藏龙福地**。法定代表人杨晓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领世商务**法定代表人许秀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432万元,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且对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亦经进行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标的1114.432万元,申请人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上述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石家庄世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诚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育倩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云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