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5969号
原告:戴辉,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刘怀阳,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北富康路西。
法定代表人:甘东旭。
被告:蔡士荣,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强,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周友福,男,1954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蒿勇鹏,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甘东旭,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辉、刘怀阳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