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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5969号

戴辉、刘怀阳等与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戴辉;刘怀阳;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蔡士荣;高强;周友福;蒿勇鹏;甘东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5969号

原告:戴辉,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刘怀阳,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北富康路西。

法定代表人:甘东旭。

被告:蔡士荣,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强,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周友福,男,1954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蒿勇鹏,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甘东旭,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辉、刘怀阳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