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安徽阳光伟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开发区中央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钮加伟,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来,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章,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阳光伟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教育公司)与被告张正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阳光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正章立即停止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排除防碍、将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其;2.判决张正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于2017年12月11口通过竞买的方式,以18190000元价格取得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局挂牌出让的一块土地:来国土资房告字(2017)25号LASZ2017-52号宗地,面积为78042.8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东侧,中央大道北侧,四至范围在《地籍调查表》和《出让宗地界址图》有明确标明。其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张正章所盖的部分违法建筑在其合法取得的土地四界范围之内。张正章侵占其土地的行为不仅导致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减少,而且给其带来了严重的消防安全等隐患,影响了其长期规划和建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正章应立即拆除在其使用的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后将侵占的土地返还给其,因协商无果,故起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正章的父亲张贵荣,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也是以张贵荣的名义申请、建设。现在张贵荣已经去世,其直系亲属包括其妻子及七个子女,阳光教育公司以张正章为唯一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是基于阳光教育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原张贵荣的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阳光伟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退回给原告安徽阳光伟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泽泉
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
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