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街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保智,系主任。
被执行人:郜全会,男,1972年6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李建业,男,1969年6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与被执行人郜全会、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豫1203民初2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郜全会、李建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大延洼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2018)豫1203民初2810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