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宪江,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梁海,住开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梁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 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