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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3执恢130号之一

张宪江与梁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宪江;梁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宪江,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梁海,住开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梁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 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