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异584号利害关系人彭圣普,男,1942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继荣,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已于2014年9月5日死亡。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京中信内民证字34469号公证书及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1071号执行证书,本院在执行杨小龙与田继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过程中,彭圣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彭圣普称,田继荣曾委托**在2013年11月25日与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也履行了付款义务。田继荣2014年9月5日死亡时房子已交给我居住。因该房产设有抵押,故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9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房款。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田继荣死亡后,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另外,我向公安机关提起了控告杨小龙等人涉嫌诈骗,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受案回执。因此,法院执行确有错误,请求法院中止(2019)京0101执恢815号案件的执行。彭圣普提交了1、(2017)京0106民初129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及该案的申请执行书,2、民事起诉状,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受案回执作为证据。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杨小龙申请执行田继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并以(2015)东执字第0006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轮候查封了田继荣名下位于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号楼×房产。2015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000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5)东执字第000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杨小龙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9)京0101执恢815号恢复执行。后该房产由我院正式查封。202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1执恢815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中止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中信内民证字34469号公证书的执行。上述事实有(2013)京中信内民证字35517号公证书,(2014)京中信执字01071号执行证书及执行案卷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本案中,彭圣普主张因本案被执行人已死亡、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应中止案件的执行。我院现已裁定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且受案回执不能证明刑事案件已立案侦查。彭圣普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彭圣普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幸浩辉
审判员 宋 青
审判员 汪 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