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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执210号

宿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XX;韩XX;康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宿XX,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XX,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XX,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宿XX与韩XX、康XX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8)晋04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XX、康XX立即向申请人宿XX支付130000元并自2018年9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韩XX、康XX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850元;以上共计135310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XX、康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531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