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宿XX,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XX,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XX,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宿XX与韩XX、康XX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8)晋04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XX、康XX立即向申请人宿XX支付130000元并自2018年9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韩XX、康XX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850元;以上共计135310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XX、康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531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