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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5134号

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卢龙县鹤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卢龙县鹤鑫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5134号

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朱长安,董事长。

被告:卢龙县鹤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

法定代表人:王丽影,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龙县鹤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提出对被告卢龙县鹤鑫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卢龙县鹤鑫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国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