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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936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曲靖雄丰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曲靖雄丰物流有限公司;姚顺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936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执行人曲靖雄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柏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0983905527。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双友社区麻黄8村2-2号。被执行人姚顺义,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麒麟区。关于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智明、曲靖雄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100元及利息,诉讼费436元,执行费2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曲靖雄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信息及车辆信息;姚顺义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冻结,其名下无车辆信息,房屋经查询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9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张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