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3执1501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程宏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程宏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程宏巍。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程宏巍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宏巍未履行(2018)辽0203刑初35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宏巍银行存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玉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