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程宏巍。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程宏巍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宏巍未履行(2018)辽0203刑初35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宏巍银行存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玉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