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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0746号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家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074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阳光华艺大厦****4E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L。

法定代表人:郑育权。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惠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9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卓春宇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