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503执155号 被罚款人:刘胜平,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铁炉沟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先;张灯文;冉茂香;张勇;张磊;张华与被执行人刘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胜平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胜平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于2019年6月1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