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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231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信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信旭置业有限公司;刘文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2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310L。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信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迟文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文娟,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信旭置业有限公司、刘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信旭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09097.15元,并支付执行费5611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282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钢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