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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恢50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肥城裕顺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肥城裕顺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闫峰;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被执行人:肥城裕顺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闫峰,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邓华,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7)鲁098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