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被执行人:肥城裕顺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闫峰,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邓华,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7)鲁098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