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81民初1891号
原告:马树存,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马树存,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马一宁与被告马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马一宁提供马树存的户籍所在地址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无法直接将相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送达给马树存,需依法公告送达,且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民强
人民陪审员 陈锡章
人民陪审员 余育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