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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4执260号

杨建福与杨志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建福;杨志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福,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杨志龙,男,回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杨建福与杨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福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60413元,申请执行费2306元(申请执行费未交),未执结标的合计1627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志龙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民村镇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杨志龙名下账户已经被本院全部冻结,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车查询被执行人杨志龙名下所有的×××号轿车已于2018年3于15日在另案中处置,玛纳斯县房管所查询执行人杨志龙名下没有房产,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执行人杨志龙名下没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杨志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志龙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晓彦

审判员  张传永

审判员  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小琴 来自